使用条款
关于网站使用的基本约定。
本条款规定公益法人(社)Street to Home网站使用的基本事项。使用本网站或注册会员,即视为同意本条款。
施行日期:2026年10月12日
第1条 目的
本条款旨在规定公益法人(社)Street to Home(以下简称“本法人”)运营的网站streettohome.kr(以下简称“网站”)所提供服务的使用条件和程序,以及本法人与用户的权利、义务及责任事项。
第2条 用语定义
- 用户:访问网站并依据本条款使用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
- 会员:同意本条款并完成会员注册的人
- 会员等级:分为线上注册会员、准会员、正式会员、运营成员、最高管理员,不同等级的公告板使用范围不同。
- 帖子:用户在网站上发布的文字、照片、视频链接、附件等
- 捐助:用户为本法人的目的事业而无偿提供的捐赠款或物品
第3条 条款的公示与变更
- 本法人将本条款公示于网站下方。
- 本法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令的范围内变更条款,变更时将载明施行日期和变更理由,自施行前7日(对用户不利的变更为30日前)起通过公告予以告知。
- 会员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的,可以退出会员。至施行日期仍未表示拒绝的,视为同意。
第4条 会员注册
- 用户填写注册表格中的信息,并同意本条款及个人信息收集、使用,以申请注册。
- 未满14周岁者不得注册为会员。
- 使用他人信息或填写虚假信息的,或此前因违反本条款而丧失资格的,本法人可拒绝注册或事后予以取消。
第5条 会员等级
- 注册后成为“线上注册会员”,准会员、正式会员等级由本法人确认活动参与或会费缴纳等情况后授予。
- 本法人可为各公告板设定读取、写入等级,并可对其进行变更。
第6条 会员退出与资格丧失
- 会员可随时在我的信息中退出,退出后会员信息将立即删除。已发布的帖子仍会保留,如需删除,请在退出前自行删除。
- 会员实施第10条所列禁止行为的,本法人可暂停其使用或使其丧失资格。
第7条 服务内容
- 提供本法人介绍、活动与动态、信息公示等信息
- 领养、临时寄养、捐助、捐赠收据、认知改善教育、志愿服务、企业及团体捐助、咨询的申请
- 公告、自由公告板、图库、活动视频等公告板
- 多语言(韩语以外的8种语言)指引
因系统检修、设备故障、天灾等不可避免的事由,本法人可暂时中断服务,并将尽可能提前告知。服务免费提供。
第8条 捐助与捐赠收据
- 捐助款用于本法人章程及公益目的事业(流浪动物认知改善教育、救助、治疗、保护、领养等),使用明细通过信息公示公开。
- 捐赠收据依据相关税法开具,开具时需要居民登记号码(营业执照号码)。
- 捐助款属于无偿捐赠,原则上不予退还。但汇款金额有误或重复扣款的,经确认后予以退还;已开具收据的,将更正收据。
- 定期捐助可随时通过联系方式或咨询页面变更、终止。
第9条 领养、临时寄养申请
- 受理申请表并不意味着领养、临时寄养即告确定。本法人以动物福利为首要考虑,经咨询和审核后作出决定,可不公开其全部结果及理由。
- 领养人须遵守领养承诺书的内容,并履行《动物保护法》规定的动物登记等监护人义务。
- 不得出售、转让领养的动物,或虐待、遗弃领养的动物;如出现难以饲养到底的情况,应先告知本法人。
第10条 用户的义务(禁止行为)
- 以虚假信息申请或盗用他人信息的行为
- 怂恿、描绘虐待动物,或发布出售动物、收费转让动物的广告的行为
- 诽谤他人名誉,或发表侮辱、歧视、仇恨言论的行为
- 发布淫秽物品、非法信息、商业广告、垃圾信息的行为
- 侵害他人著作权、肖像权等权利的行为
- 上传恶意代码、妨碍网站运营的行为,以及冒充管理员的行为
- 将会员用户名、密码出借给他人或与他人共用的行为
第11条 帖子的管理与著作权
- 帖子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,作者对其帖子负责。
- 会员允许本法人为公益目的的宣传(网站、社交媒体、印刷品)而注明出处并免费使用其帖子。会员提出要求时,将停止使用。
- 对于符合第10条情形或与公告板性质不符的帖子,本法人可不事先告知而予以隐藏或删除。
- 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可请求本法人停止展示,本法人将依据相关法令采取措施。
- 网站上的文字、照片、标志等由本法人制作的资料,其著作权归本法人所有,未经许可不得用于营利目的。
第12条 本法人的义务
本法人遵守相关法令及本条款,依据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,并迅速处理用户的正当意见和投诉。
第13条 责任限制
- 对于因天灾、用户的归责事由、非因本法人故意或过失的服务故障所造成的损害,本法人不承担责任。
- 对于用户所发布帖子的准确性,以及用户之间的交易、纠纷,本法人不承担责任。
- 对于网站所链接的外部网站(相关机构、捐助企业、YouTube等)的内容及其个人信息处理,适用该网站的政策。
第14条 争议解决与管辖
有关本条款及服务使用的争议适用大韩民国法律,需要诉讼时,由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。
附则
本条款自2026年10月12日起施行。



